购买房屋签订书面合同,并交付了定金,因所购房屋系农村宅基非商品房,购房者条件无法办法过户手续,购房者要求售房户返还定金遭拒,遂诉至法院。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20111212日,邹某与秦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秦某将位于某住房一套出售给邹某,合同签订当日秦某之子受秦某之托收取邹某房屋买卖定金5万元。该房屋办理了土地使用书证,证书内登记土地使用类型为“农村宅基地”。现邹某称该房屋不能办理房屋买卖过户登记手续诉讼来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享有者特定的身份相联系,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原告邹某与被告秦某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买卖标的物不仅是房屋,还包含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该房屋买卖合同系无效。基于无效的合同,被告秦取得的财产利益,使原告利益受损,系不当得利,被告秦某应予返还,故原告要求判令被告秦某返还定金5万元的请求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遂作出被告秦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邹某购房合同定金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