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司法建议规范产权登记
作者:顾建兵 殷勤 发布时间:2010-08-24 浏览次数:329
“我局将以执行贵院司法建议为契机,切实增强房产转移登记过程中的责任意识和质量意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8月20日,南通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对南通中院的司法建议书作出积极反馈。
2008年5月,徐某因与高某等四人存在房屋买卖纠纷,申请法院查封了高某等位于南通市区某新村的一套房屋及车库,并进行了查封登记,后法院对该房屋进行了解封。同年6月,高某等以房屋买卖为由,向房产登记机关申请上述房屋及车库的产权转移登记,房管部门审核后,于当月将原登记在高某等四人名下的房屋及车库转移登记至王某、周某名下,并核发了房屋所有权证和共有权证。徐某不服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过户登记行为违法。
案件诉至南通中院后,合议庭审理认为,涉案房屋虽已解封,但案涉车库仍在法院查封之中,房产登记部门将房屋与车库一并过户,显然违反了我国房地产管理法中有关“司法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房地产不得转让”的规定,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确认该局转移登记行为违法。判决后,南通中院还专门制作了司法建议书,指出产权登记机关存在的违法登记问题,要求其“在今后的行政执法中,要求严格依照司法机关的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内容办理房产保全事项,完善内部操作规程,避免此类行政纠纷再次发生”。
收到法院司法建议后,该局高度重视,除协助法院执行登记事项实行执行登记复核、执行质量抽检制度,确保登记零差错外,还组织对房屋登记以外的行政执法程序、格式文书和相关制度进行了梳理和完善,真正实现依法规范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