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公司通过传真签订合同,后发生纠纷,诉讼时要求提供合同原件时才发现字迹已经消失。日前,丹徒法院审理了一起经济纠纷案件。

 

丹徒一私企长期向山东一企业供应原材料,双方合同均通过传真的方式签订,先供货,后付款。山东的这家企业也一直能够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时付款。最近,最后一批货的账期已到,但山东企业却拒绝付款,理由是根本没有收到这批货。丹徒企业遂向丹徒区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过程中,山东企业要求原告出具合同的原件。因两家企业的合同是通过传真签订。时间长后,合同的字迹已经消退,无法辨认。但根据法律规定,证据应当提交原件。原告因无法提交清晰的合同原件,同时也没有其他有力的证据证明向被告供应了原材料,在胜诉无望的情况下,只得撤回起诉。

 

法官提醒:以传真签订合同法律风险较多,在证据保管方面有风险。传真作为电子证据不能作为原始证据和直接证据使用,其证据效力相对较低。对于标的较大、周期较长、情况复杂的业务,最好当面签订书面合同。如若不能,最好让对方签章签订书面合同,再以快件方式送达接受方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