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名骗子到一家烟酒商店,谎称买烟又买酒,后假装争着付款,用假币换回已付真币。820,海安县法院审结了这起诈骗案,被告人项某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20091017,项某驾车将小黑(均身份不明)二人送至海安县某名烟名酒商店附近,项某在外接应,小黑进入该店,先是称要购买中华苏烟等品牌的香烟27条,并付款人民币7000余元,让店主汤某点验,后又谎称需要买酒,烟酒一并结账,进而又称暂不买酒,结算烟款。在此过程中,小黑假装争着付款,乘汤某不备,将事先叠好的百元面值的人民币2张及伪造的百元面值人民币50张与先前已经由汤某点验的现金调换,汤某未重新点验即予以收下,并将香烟交给二人。被告人项某驾车载小黑逃离现场。经鉴定,香烟价值合计人民币6382元。

 

之后,汤某发现所收的钱是假币遂报案,经公安机关侦查,发现被告人项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将其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项某赔偿汤某损失人民币62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项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项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项某已全部退赃、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点评:本案涉及数罪形态中的牵连犯及如何处罚问题。牵连犯是刑法理论上的一个重要概念,是指犯罪分子出于直接追求一个犯罪目的,而犯罪的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持有使用假币罪,是指违法货币管理法规,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本案中,项某使用假币实施诈骗的行为是以诈骗财物为目的,其使用假币的方法行为和诈骗的目的行为同时触犯了持有适用假币罪和诈骗罪,构成诈骗罪和持有使用假币罪的牵连犯。牵连犯的处罚问题,我国现行刑事立法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根据我国传统刑法理论,对牵连犯的处罚主张以从一重罪处罚。因此,本案中项某被法院认定为诈骗罪。

 

法律链接:《刑法》第172条规定: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