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仔张某与陈某在外打工萍水相逢,因为关系相处得不错,张某向陈某借款3万现金用于买房急用并承诺3个月后归还。借款到期后张某却不守信用,拖延不还,出借人陈某无奈诉至法院。近日,射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借款纠纷,判令被告张某限期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并承担逾期还款利息。

 

原告安徽籍陈某与被告江苏籍张某原本不相认识,二人于2010年初在上海打工时相识,当时二人关系相处得比较好。2010324,被告张建买房急需用钱,向原告借现金30000元并立下借据承诺于617日前归还,后被告不守承诺,拖延不还,在原告催促下又写下还款承诺书,到期后依然失信未还。

 

法院查明事实后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借款后承诺定期还款却一再拖延不还,有违诚信,遂作出判决,判令被告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并承担逾期还款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