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8月,我院受理了一起涉及两家大型企业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涉案金额近80万元。原告立案后申请法院对被告进行诉讼保全,由于原告高伟公司是我区的重点企业之一,被告腾龙公司也是连云港当地较有影响力的企业,法院受理该案后较为重视,当天指定承办法官。承办人接手案件后,请示庭长后迅速组成合议庭,详细分析了案情,经审查,欠款事实基本成立,可以采取保全措施。

 

经承办人敦促,原告依法提供了相应担保,合议庭裁定保全被告相应财产,并当天向被告腾龙公司送达了诉状副本及民事裁定书。第二天,承办人奔赴被告腾龙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从银行账户着手,在当地银行逐一查询,最终查询到被告的基本账户,依法冻结了该账户。由于基本账户被冻结,对被告腾龙公司日常经营影响较大,被告得知该情况后,立即与原告联系,要求调解解决,原告也同意协调解决。

 

被告授权其代理人于约定时间来到高港,在法院主持下,经承办人耐心做工作,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部分货款立即支付,部分货款以物抵债。两日内被告依照双方约定积极履行完毕后,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法院依法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该案从立案到履行完毕结案不足两周,原告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被告也避免了因账户被冻结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矛盾得到圆满解决,并承诺今后有机会还要继续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