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婚前隐瞒继子生父身份 丈夫要求返还抚育费被驳
作者:程庭刚 发布时间:2010-08-23 浏览次数:462
因为婚前被妻子告知继子是其与死去的前夫所生,丈夫对继子视如己出,爱护有加。夫妻感情恶化后,丈夫发现妻子撒谎,觉得深受伤害,遂在被诉离婚的诉讼中,同意离婚,但是要求妻子返还继子抚育费2万元。近日射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离婚纠纷,法院最终判决支持原告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同时驳回了被告要求返还抚育费的请求。
原告江某曾经有过一次婚姻经历,前夫陈某因故死亡后,留下江某与儿子陈小小。原告与被告周某于2007年在同事的撮合下相识后登记结婚。婚初感情尚可,妻子还将儿子陈小小改名为周小小。但结合三年后,2010年初双方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后丈夫无意间发现原告婚前撒谎的事实:继子周小小并非妻子与其前夫所生,而是其与第三人周某某所生,丈夫觉得深受欺骗,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近日,妻子作为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
法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相处时间短,缺乏全面的了解,婚姻基础不牢。婚后不久,因生活琐事时常吵打致夫妻感情不睦,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在夫妻感情不睦的情况下,双方未能增加交流沟通、增进理解,终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双方均有一定的责任。鉴于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的实际情况,原告要求离婚之请求,本院应予支持。被告辩称原告隐瞒事实,欺骗了他的感情,要求原告返还小孩抚育费,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遂作出双方婚姻离异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