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与妻子均是本地人,夫妻共同在外地打拼多年,因丈夫出轨,夫妻间发生矛盾,丈夫遂诉讼要求与妻子离婚。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妻子陈某与丈夫倪某均是本县人,双方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后,于1997214登记结婚,1999714生一男孩。在结婚前倪某即到繁华都市打工,在结婚后妻子陈某亦随丈夫到外地打工,最近几年夫妻双方一直在经营电器维修门市。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后因丈夫与其他女子有染以及为家庭生活琐事夫妻产生矛盾,丈夫倪某于2009817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本院于同年917作出不准予离婚的判决。在判决后,因双方隔阂较深,夫妻双方的关系改善不明显,从倪某向本院提交的由丈夫从20097月至20102月期间所书写的日记内容反映,妻子认为丈夫与另一女子存有不正当关系,是双方产生矛盾的主要原因,但从日记的内容可以看出妻子对丈夫仍存有很深的感情。在审理过程中,小孩也向本院表示不希望其父母亲离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结婚数年,有一定的夫妻感情,且生育一子,根据对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进行综合分析后,认为虽然原、被告目前有一定的矛盾,但原、被告双方都有建立和睦家庭的本意,只要双方能够认识到自身在家庭生活中的不足之处,多包容对方的缺点,多为对方作想,原、被告的夫妻关系重归于好仍然是有极大可能的,而且原、被告小孩现正处于成长期的重要阶段,原、被告和好也有利于小孩的成长,鉴于上述诸多因素,本院确认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遂作出不准予原告倪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