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公约装空调,拆!
作者:胡根平 刘宇 发布时间:2010-08-23 浏览次数:533
近日,徐州云龙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空调室外机安装纠纷案件,当庭判决被告15日内拆除其安装在原告飘窗上方的空调室外机。
原、被告分别是某小区1单元801、901室的业主,双方系上下楼邻居关系。该单元楼701业主空调室外机装在了自家飘窗上方,被告901业主装在了自家飘窗下方。原告认为被告将其空调室外机安装于原告飘窗上方,致使原告的空调室外机无法安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将安装于原告飘窗上方的空调室外机拆走。
经审理查明,该小区业主在入住时均签署了“业主公约”,“公约”第八条第六项内容为“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管理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小区开发商设计的空调室外机的预留安装过墙孔在自家飘窗上端下方
该院认为,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由专有权、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构成,其中共有权的客体即为共有部分,包括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对于共有权人的具体权利义务,区分所有权人有权按照共有部分之种类、性质、构造、用途,依法律或管理规约使用共有部分,其他区分所有权人不得限制和干涉。违反法律或管理规约之不当使用,应停止其不当使用,造成损害者,应当赔偿损害。原、被告作为小区业主,入住时签署了“小区业主公约”,对装空调室外机时如何使用共有外墙面作了明确约定,“公约”对原、被告双方具有约束力。但被告安装时并未按照公约与小区物业管理处事先联系,直接将空调室外机装在了原告的飘窗上方。被告违反临时公约的行为直接影响了原告对共有部分外墙面的使用和管理,侵害了原告合法的共有权益,应当拆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