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至20096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在担任宿迁市农村信用合作社(现更名为江苏宿迁民丰农村合作银行)信贷员期间,利用自己负责调查发放贷款的便利条件,先后以27人的名义,从宿迁市农村信用合作社支口信用社贷款1002000元归个人使用,至案发仍未归还。2009713,被告人王某某自觉无力偿还所贷款项,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经法庭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未能退还,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遂作出,被告人王某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王某某违法所得1002000元予以追缴,退赔被害单位的判决。

 

现被告人王某某虽已伏法,并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但其仍然背负着1002000元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