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底刚刚结婚的吴某,本应与永结同心的妻子一起享受新婚的愉悦,却在蜜月期内至海安县某婚纱影楼盗窃相机等物品并销赃。818,海安县法院审结了这起盗窃案,被告人吴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45000元。

 

出生于80年代的吴某,是在长辈的宠爱和百般呵护下长大的,学校毕业后从事摄影专业近六年,也算有一技之长,今年正月初八与相恋多年的女友步入了婚姻的殿堂,父母二十多年的辛劳得到了回报,整个家庭充满了纳媳之喜。然而,幸福来的慢走的却很快。今年3月初,吴某通过QQ应聘到海安某婚纱影楼担任摄影师,影楼老板发现他经常在上班时间打电脑游戏,多次对其进行批评,吴某情绪比较低落。试用期间,吴某仅执行过一次摄影任务,之后就没有拍摄过。316日上午,吴某到该婚纱影楼二楼摄影屋,在门口徘徊了近十分钟后,他乘隙进屋窃得佳能EOS5DmarkII数码相机、佳能EF24-105/4L镜头、SEKONICL-308S测光表各1台,后将数码相机以人民币13200元的价格予以销售。经鉴定,被告人吴孝忠所窃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合计23180元(其中佳能EOS5DmarkII数码相机评估价为人民币15390元)。

 

同日,海安县某婚纱影楼老板周某报警,公安局机关发现吴某有重大作案嫌疑,遂于决定对其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320,吴某被抓获归案。

 

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赃物“佳能”牌EF24-105/4L镜头、SEKONICL-308S测光表各1台,并还给被害人;吴某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人民币1539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吴某系初犯、偶犯,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量吴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监管条件等,可对其适用缓刑。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点评:本案涉及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认定问题。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所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前提条件,主要是指行为人利用了自己在职务上所有的主管、管理、支配或者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不能将其简单地等同于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关于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方式只包括侵吞一种,即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直接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而不包括秘密窃取、骗取和其他方法。本案中,吴某系某影楼摄影师,在执行拍摄任务时,其具有使用相机的权利。但在任务完成后,他应当将相机归还影楼,由影楼负责管理,不再具有管理或者使用相机的权利,除非其得到影楼的明确授权。案发当天,吴某没有拍摄任务,也没有得到授权,其对相机不享有管理权与支配权,他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是利用工作上便于接触相关器材的便利实施盗窃行为的。因此,本案中吴某构成盗窃罪,而非职务侵占罪。

 

法律链接:《刑法》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有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