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0,连云港市中院对王友胜、张淑霞夫妻二人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王友胜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以张淑霞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八万元;对二人受贿犯罪所得共计人民币850050元、美元13000元予以追缴。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6年春节前至2009年春节前,被告人王友胜利用担任赣榆县石桥镇党委书记、赣榆县人民政府副县长、赣榆县委副书记、赣榆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职务的便利,接受他人请托或者接受被告人张淑霞代为转达的他人请托,为他人在房地产开发、工作安排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由其本人或者由被告人张淑霞收受请托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850050元(含购物卡5000元),美元1.3万元。其中被告人王友胜单独收受他人贿赂计人民币523000元、美元1万元;被告人张淑霞身为被告人王友胜的近亲属,代为他人请其向王友胜转达请托的事项,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告知被告人王友胜,与被告人王友胜共同收受他人贿赂计人民币327050元,美元3000元,系共同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