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给他人办假证之机,伙同他人抢劫他人手机、助力车和现金等财物,参与抢劫作案两起。近日,徐州鼓楼法院开庭审理了该起案件,以抢劫罪判处胡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2009年3月23日,孟某(已判刑)利用给他人办假证之机,伙同本案被告胡某及张某、王某、孙某(均已判刑)等人将办假证的人骗至本市三环路一宾馆门口,由孟某和办假证的人接头,后几人假装找到孟某并把孟某吓走,强行将办假证的人按进一辆出租车,带到徐州经济开发区大庙镇的一条小路上,编造借口慌称办证人“系盗窃其搅拌机的参与人”,采用殴打、威胁等手段将办证人的建设牌雅马哈助力车一辆和手机一部抢走。经鉴定:该助力车价值1980元。同年3月27日,几人采取同样手段抢走办假火化证的一青年现金1100元和天语牌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630元。2009年12月21日,被告人胡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给他人办假证之机,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鉴于被告人胡乔乔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