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为两户业主提供通风和采光的公用天井,却被其中一户业主擅自搭建占用,从而影响了对方的通风和采光,双方在多次沟通协调未果地情况下诉诸法律。近日,沧浪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该起因违章搭建占用公用天井而引发的相邻纠纷案件。

 

原告小姐和被告先生系吉庆街相邻店铺的产权人,双方房屋相连有一公用天井,该天井是商铺开发商用来作为商铺内洗手间通风用途,属于业主共同共有。原告小姐诉称:2009年年底发现被告未经同意擅自改造部分公用天井成其私家厨房,原告原和公用天井透空的空间(窗,后改成门)全部被砖头堵实,上述违章建筑物影响了小姐的采光和通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拆除均遭拒绝。被告的行为致使原告商铺内无法采光通风,承租人拒绝同原告续租,空置两个月。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拆除其占用公共天井搭建的厨房,将天井恢复原状,并赔偿原告2个月租金损失人民币12000元。被告先生辩称:原告小姐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民事受案范围,如果原告认为是违章搭建,对违建的处理应属行政机关职权范围;被告虽然是产权人,但已将店铺租给他人经营饭店,厨房是承租人擅自搭建的,与被告没有关系。因此应由实际搭建人予以解决,被告最多承担协助义务,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案件中两店铺系相邻店铺,分别为原告小姐、被告先生所有,两店铺后的天井为公用部位。被告先生将店铺租给他人经营饭店。经现场勘察,原告所称被告违章建筑物系借助被告房屋的南墙,沿原告房屋东墙,并加盖屋顶而建。该违章建筑物占用了部分公用部位,确实影响了原告小姐店铺的采光和通风。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作为不动产的相邻方,应本着方便生产、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予以排除,并创造和谐、安全的生活环境。就本案来看,违章建筑物占用部分公用部位且影响了原告的通风采光权利,给相邻方造成不便,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引起本案纠纷产生,故原告要求被告拆除上述公用部位的违章建筑物并恢复该部位原状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因原告没有提交关于租金损失以及损失与违章建筑物存在因果关系的相关证据,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租金损失12000元的请求不予支持。庭审中被告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民事受案范围,对违建的处理应属行政机关职权范围,法院认为,原告以违建占用公共部位且影响其通风采光为由向法院起诉,属于法院审理范围,故对该抗辩本院不予采信。被告辩称其已将房屋出租、其主体不适格,法院认为,相邻关系依附于不动产,被告先生作为所有权人,其被告主体适格,故被告此观点不能成立。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法院判决被告先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违章建筑物拆除,恢复该部分公用部位原状。(文中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