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受伤,构成九级伤残,向雇主索赔未果,遂诉至法院。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王某近两年来在赵某夫妇俩的渔船上打工,月工资平均2000元。2009819,王某在海船作业过程中,被船上倒下的起网机砸伤左脚,经医院诊断结论为:左足跟开放性骨折。王某的伤情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王某受伤后,三次共从赵某夫妻处拿到现金1100元。事后向赵某夫妻要求赔偿未果,遂诉至法院。

 

赵某夫妻辩称,王某在海上作业过程中,疏忽大意,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其自身有重大过错,应减轻其的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王某受雇于被告赵某夫妻,从事捕捞工作,双方之间形成的是雇工与雇主的关系。雇工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自身受到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雇工对于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错的,可以减轻雇主的责任。本案中原告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受伤致残,被告称原告有重大过错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受伤致残造成的损失之请求合法,本院应予支持。原告的各项合理损失合计为52122.03元。遂作出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52122.03元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