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因经营需要向他人借款,事后未能偿还,夫妻因矛盾离婚,债权人向夫妻索款未果,遂提起诉讼。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李某与董某于199143登记结婚,后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09216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在李某与董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养殖生猪需要,由李某经手从2007610日起16笔向陈某借款计165000元,其中12笔约定年利率20%2笔约定年利率18%1笔约定月息1.51笔约定月利率2.5%。对上述借款,李某仅偿还了其中2007610借款1万元的2009610日前的利息,借款本金及其余利息均未向陈某偿还。

 

庭审中,陈某放弃了要求李某、董某承担利息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1、原告与被告李某间的借贷关系有当事人的陈述及被告李某所立借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2、本案所涉借贷关系发生于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两被告共同债务,两被告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3、原告放弃利息部分的诉讼请求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遂作出被告李某、董某偿还原告陈某人民币165000元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