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青夫妻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女儿随其父亲生活,母亲想子心切,便提起变更小孩抚养关系之诉。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徐某与陆某于2005523登记结婚, 因感情不睦双方于2009410协议离婚。离婚时,双方约定婚生女儿随其父亲陆某生活。女儿出生,其一直由陆某的父母抚育。陆某虽然在外打工,但经常回家看望小孩。徐某离婚后也已经再婚,并且其现任丈夫有一个16岁的小孩随其生活。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所生女孩出生后一直由其祖父母抚育,已经习惯于祖父母和父亲的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其年龄尚小,不宜改变生活环境;原告已经再婚,其身边已经有其现任丈夫的小孩随其生活,女儿若在随其生活,容易引起矛盾;原告年纪轻,还要工作,既工作又要照顾好小孩,也有困难。综合上述各方面的情况,小孩的抚育关系,不宜变更。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遂作出驳回原告徐某的诉讼请求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