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子心切变更抚养权 细心查明依情下判决
作者:陈勇 发布时间:2010-08-20 浏览次数:422
年青夫妻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女儿随其父亲生活,母亲想子心切,便提起变更小孩抚养关系之诉。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徐某与陆某于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所生女孩出生后一直由其祖父母抚育,已经习惯于祖父母和父亲的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其年龄尚小,不宜改变生活环境;原告已经再婚,其身边已经有其现任丈夫的小孩随其生活,女儿若在随其生活,容易引起矛盾;原告年纪轻,还要工作,既工作又要照顾好小孩,也有困难。综合上述各方面的情况,小孩的抚育关系,不宜变更。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遂作出驳回原告徐某的诉讼请求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