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执结买卖合同纠纷案
作者:张金华 张勇 发布时间:2012-09-25 浏览次数:296
9月20日,吴江法院执行法官利用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揭开一人公司面纱,依法对一人公司股东采取执行措施,促使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得以妥善解决。
苏纺面料公司与颂恩工贸公司存在业务往来,由苏纺面料公司向颂恩工贸公司提供各种规定的面料,截至2011年11月20日,经双方对帐,颂恩工贸公司结欠苏纺面料公司货款85217.90元。苏纺面料公司经多次催讨,颂恩工贸公司一直未给付,遂起诉至吴江市人民法院,吴江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颂恩工贸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货款85217.90元。一审判决后颂恩工贸公司未提起上诉,亦未履行义务,苏纺面料公司向吴江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法官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颂恩工贸公司其名下无银行存款,亦无房产、车辆登记,其经营场所也是租赁的,法定代表人李娜下落不明,案件一度陷入僵局。后承办法官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取了被执行人工商登记档案,发现被执行人颂恩工贸公司是一家由李娜个人投资成立的一人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经深入调查了解,李娜与颂恩工贸公司之间存在多次银行交易往来,公司与个人间财产混同严重。承办法官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颂恩工贸公司股东李娜的个人银行存款85217.90元。之后案件很快有了转机,李娜主动来到吴江法院,一开始对法院采取的冻结其存款的措施提出异议,但又无法提供证明其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的证据。经过承办法官一番耐心的明理释法,李娜表示愿意协商解决。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由李娜支付7万元一次性了结的执行和解协议。至此,一起空壳公司欠债纠纷案通过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巧妙运用得以妥善执结。
法官提醒:投资者在注册一人公司后,一定要规范经营,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严格区分,否则一人公司股东将面临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四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