瑕疵证据各执一词 耐心协调终促和解
作者:滕海军 发布时间:2012-09-25 浏览次数:241
2012年5月份,原告侯某向本院益林法庭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张某承担担保责任,立即偿还其借款本金4万元及相应利息。
受理立案后,作为该案的承办人,我依法通知被告张某前来领取诉状副本和传票,确定开庭日期。
庭审中,被告表示对借款及担保事实无异议,但原告提供的证据有重大瑕疵,其出示的借条有缺损,系原告故意撕毁造成,残缺的部分有被告书写的“六个月内还清”字样,依法为一般担保,现担保期限已过,依法不承担还款责任;且吕高虎借款后已陆续还款30000元。庭审中我向原告询问为何借条呈残缺状,原告陈述借条缺损部分系其夫妻在吕高虎去世后原告要不到钱,两人为此吵架而被撕掉的。
原来,2008年2月5日,案外人吕高虎(已去世)向侯某出具了借条1份,载明借到侯某人民币肆万元整,被告作担保。吕高虎已于去年去世,原告向被告催要该款未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庭审结束后,我深感此案较为非常,尽管借条上有被告的签名,已具备担保的形式要件,但原告提供的证据确实存在重大瑕疵,如果判决,必定非此即彼,“此恨绵绵无绝期”,定有一方不服裁判,无法做到案结事了人和。由此,我深深感觉到该案一定要另辟蹊径,找出一条新路来。既然法理难行,谈谈情理又有何妨?
于是我首先找来原告做调解工作,在与原告交流过程中,我刻意向其了解之间的交情,因为依照常理,陌生人之间是很难直接发送民间借贷纠纷的。经询问,果不其然,原、被告系同事,有多年的交情,吕高虎则是被告的好朋友,因为做生意缺钱,被告便介绍其向原告借款。真是柳暗花明又一村,我便因势利导,劝原告要从长远着眼,吕高虎已去世,4万元肯定是要不全的,但毕竟与被告系同事、朋友,不然也不会担保,将来总还要打交道,且被告作为担保人并未从中获利,也是受害者,莫要因小利坏了朋友大义。谈话中原告也表示并非一定要被告全额赔偿,只是见被告赔偿态度消极,自己出借的钱也是辛苦所得,一时心中不平才打诉至法院的,并请求尽量为其做工作,以减少损失。
在与被告交流中,起初其总是强调自己憋屈,认为本来是做好事的,谁料吕高虎会突然得急病去世,出这个事情,自己当时也蒙了,吕高虎到底还没还钱,还了多少都不清楚,自己也没有从中获取任何好处,倒头来还要替人还债,真是冤枉。
我遂耐心向其阐述毕竟原告是现金借出去了,如不是看着被告面子,断不会将钱借给吕高虎,现在吕高虎已去世,很多事情都说不清楚,好在人家原告也同意调解处理,如果一味强调自己无辜,不肯协调,肯定是赔了钱财又绝了朋友,还为他人不齿。
在我的多次居中调解下,双方最终达成协调解议,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20000元结束之间的纠纷。就这样,一起最初闹的不可开交的案件被调解了,望着双方走出法庭的背影,我感到了一阵欣慰:案结、事了、人和,世间少了一对冤家,多了一份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