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类司法鉴定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作者:郑晓东 发布时间:2010-08-19 浏览次数:1544
近几年来,法院受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数量不断上升,此类案件专业性强、争议多、案情复杂,审理难度相对较大,而绝大多数案件还需历经工程造价鉴定这一步骤,更延长了审理周期。现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审理周期长,在超过18个月的未结案件中占据了相当的比例,而申报理由往往是工程造价鉴定,可以说工程造价鉴定已经成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能否及时审结的一个症结所在。
可以肯定,随着我国房地产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模的迅猛发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越来越多,特别是以建设工程价结算纠纷作为主要诉因引发的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有了审价报告,案件的审结就有了可预期性;没有审价报告,案件的审结就变成遥遥无期。因此,如何规范工程造价鉴定、缩短鉴定周期、提高鉴定质量就成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所以应着重于探讨在目前的工程造价鉴定模式下如何改进存在的问题,提高鉴定质量与效率,保证案件的及时审结。
2009年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共办结各类司法鉴定案件339件,其中工程造价类案件21件。在21件工程造价案中:立案后决定进入司法鉴定程序的平均时间为73天(最长时间为229天),司法鉴定周期平均48天(最长为132天),鉴定结案后案件恢复审限至结案的平均时间为57天(最长时间为137天)。21件工程造价案件除部分因调解、撤诉等原因中止鉴定外,其余鉴定报告均被案件承办人采用。其中调解、撤诉案件4件、判决12件(其中上诉5件),未结5件。在21件工程造价案中,进行三次鉴定的有2件,二次鉴定的5件,无重复鉴定的案件。进行三次鉴定的一件系当事人分段提出鉴定要求,办案人员则分次将鉴定移送。
分析工程造价案件,具有以下特点:
一、工程造价评估案件种类繁多,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农村房屋建设中的财产损害赔偿、居民房屋装修中财产损害赔偿等类案件。
二、工程造价中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导致在鉴定过程中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较为混乱,有些鉴定报告说服力不强,致使当事人对鉴定报告的信服力较弱。在国家法律法规层面,工程造价鉴定方面的法律相当匮乏。长久以来,对于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定义,在立法体系中也没有专门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法律或行政法规,这是现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环节中最重要的法律缺陷。现行有效的建筑法对此缺乏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于
三、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存在多层转包现象,从而导致一个工程多家施工现象。监管也不到位,施工资料杂乱无章,加之设计图纸多次变更,造成双方当事人对施工的工程量难以达成一致,从而使案件承办人及鉴定专家的工作量大大增加。如:武献峰诉徐州科博机电有限公司、睢宁县建筑工程公司一案。该案的第二被告人睢宁县建筑工程公司承包了徐州科博机电有限公司的土建工程后,又将该工程转包给原告武献峰。该案于2008年10月24日立案,2008年12月该案承办人将案件移送至司法鉴定中心,要求对原告实际完成工程量的工程造价、租赁设备的租赁费用、停工期间留守人员工资进行评估。在鉴定过程中,由于该工程管理混乱,资料缺失严重,导致办案人员、司法鉴定辅助人员、鉴定专家一次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一次次去看现场,一次次调取资料,终于于
四、工程造价鉴定案件中,多次鉴定的比率较高。如我院21件工程造价案件,一个案件,二、三次鉴定的就占7件(无重新鉴定案件),这种情况在其它鉴定案件中是不存在的。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因为建设施工纠纷案件的案由 是被告拖欠原告的工程款,而被告则认为:为什么会拖欠原告的工程款,是因为原告所建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因此,一个案件即出现两个鉴定案件:1、工程质量鉴定、2、工程造价评估。另外还有一类案件:即农村房屋建设中的财产损害赔偿案件,原告起诉被告拖欠建房款,被告则认为原告所建房屋有质量问题,由此可能牵出三个鉴定案件,即1、房屋质量鉴定。2、如该房存在质量问题,要做维修或拆除方案鉴定。3、实现维修、拆除方案所需费用鉴定。从而造成案件的鉴定周期较长、鉴定次数较多的现象。
由于以上原因,造成工程造价复杂,鉴定周期较长的后果,为改善工程造价评估工作,现建议如下:
一、建议人大、最高院尽快出台建筑市场的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
二、建议省高院定期对工程造价评估进行培训,统一工程造价评估使用的标准、计算方式。使鉴定报告更加规范,更具说服力。
三、加强审判人员的工作责任心,争取做到:在启动鉴定程序前,将案件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搞清楚,将施工工程的具体情况搞清楚,将鉴定的目的及要求搞清楚。同时尽量提供全施工过程中的证据材料,从而使鉴定案件一气呵成,以缩短办案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