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处置法院查封扣押财产 无知的代价是刑罚
作者:慧荣 如妍 发布时间:2010-08-19 浏览次数:383
2008年6月初,如东法院受理了原告通州市某纸品厂、朱某诉被告南通某农副产品开发有限公司欠款纠纷案,由于二案原告均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法院依法对被告仓库中的13650箱番茄酱查封、扣押。可是在法院查封后不久,被告人潘某伙同公司负责人张某、顾某(均另案处理)未经如东法院许可,擅自将被查封扣押的番茄酱变卖,并将货款90.09万元占为已有。
庭审过程中,被告人潘某表示自己变卖番茄酱前曾征得公司管理人和其中一个债主的同意,是合情合理的,但并不知道私自处分行为已构成犯罪,现对自己不懂法、无知的行为深感后悔。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潘某明知是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扣押的财产,仍非法变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财产罪。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酌定从轻处罚。依法对被告人潘某判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