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故意伤害!
作者:王潇 发布时间:2010-08-19 浏览次数:461
锡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乔某对自己打人的事实供认不讳,但乔某认为自己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应承担刑事责任。法院认为,小王手持的斧头已经被人夺下,不法侵害已经被制止,乔某仍然上前与其扭打致其轻伤,其行为缺乏正当防卫应当具有的必要性和正当性,乔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双方已经自愿达成协议,由乔某一次性赔偿22000元并已履行完毕,法院最终判处乔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官释法】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他人或本人的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对不法侵害者造成一定损害的自卫行为。在法律上,要构成正当防卫应当具备五个要件,即存在不法侵害、侵害正在进行、目的正当、针对不法侵害人、防卫没有超过必要限度。这五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就不可认定为正当防卫。本案中,乔某正是忽略了“侵害正在进行”这一要件,从而使得自己原本“正义”的行为转化成为法律上的“故意伤害”,并因此被科以刑罚。在实践中,人们对正当防卫存在的认识偏差往往容易导致正当防卫权的滥用,从而造成新的不法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