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重伤,公司委托人是否该承担连带责任?
作者:樊静 王国强 发布时间:2010-08-19 浏览次数:429
工地工人张某作业期间发生意外重伤,为抢救工人,公司项目委托人成某垫付医疗费,后公司与伤者家属调解达成一致赔偿协议。现成某向句容法院起诉要求张某返还垫付款。近日,句容市人民法院对这起返还垫付款纠纷进行开庭审理。
成某受句容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带领一帮农民工为某公司安装铝合金门窗,
庭审中成某认为,自己只是受建筑公司委托负责安装工程,并非用工主体,因此没有义务支付张某的医疗费,之前垫付的费用只是出于好心,既然张某与建筑公司双方已经达成赔偿协议,张某应该归还垫付款23177元。张某称不应要求自己返还医药费,而应根据成某与建筑公司之间的合同向建筑公司要求返还。
经法院审理查明,建筑公司具有承包相关工程的资质,成某不具有资质;成某在从事安装铝合金工程过程中从建筑公司领取相关费用,扣除原材料款及工人工资后,余款归成某享有。最终法院审理认为,成某与建筑公司之间系分包关系,建筑公司系本案的用工主体。建筑公司将铝合金门窗安装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及相关资质的成某,应依法对成某招用的劳动者张某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成某对该工伤保险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成某对张某所花费的医疗费23177元有连带赔偿的义务,故成胜要求被告方返还该款项无法律依据。
据此法院驳回成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