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上开车撞上路面沙石堆,致驾驶员身亡,公路管理方、施工方均应承担相应责任。818,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特殊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依法判令施工方王某、公路管理责任方某公路管理站分别承担20%10%的赔偿责任。

 

王某承包了一座桥梁工程,因施工需要将沙石堆放在路上,占用了半辐路面,但未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亦未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200912月的一天晚上,赵某无证驾驶汽车行驶到该处路段时,撞上沙石堆,导致车辆侧翻,并与对面车辆相撞,导致赵某重伤,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经睢宁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王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死者赵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赵某亲属遂诉至法院要求王某、睢宁县公路管理站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死者赵某无证驾驶车辆在夜间上道路行驶时未降低车速,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其存在过错,应承担本案的主要责任;王某作为实际施工人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占用道路堆放施工材料,且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亦存在过错;某公路管理站负有依法制止非法侵占道路的权利,应按时巡查,及时清理路面障碍,保障公路安全、畅通,但未尽到义务,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经多次调解未果的情况下,遂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