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转移“子债父偿”
作者:童旭 龚甬钰 发布时间:2010-08-19 浏览次数:461
常言道:父债子还。然而,在日前的一起借款纠纷中,儿子欠下的二十余万元巨款,却因一纸还款协议“记”在了父母头上。由于债务已经合法转移,最终“子债父还”,法院判令父母偿还一应债务。
2005年起,赵某先后从张某处借款人民币28万元,并写下借条,赵某妻子王某作了担保人。后因赵某逾期没有偿还上述借款,赵某的母亲方某于2008年2月与张某签订了一份协议,其中载明,因赵某无现金还给张某,改由赵某母亲方某用房屋拆迁款还清。然而,直到今年,28万元仍未归还。为此,张某便将赵某夫妻、赵某父母4人全部告上法庭,要求偿还其借款。
庭审中,方某明确赵某所借的28万元由赵某母亲方某来还,不需要赵某来归还。
滨湖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某与被告赵某签订的借条真实有效,与被告赵某之母方某签订的协议亦真实有效,且张某认可该笔债务转移之事实,故债务已从赵某转移至赵某母亲方某处,被告方某及其丈夫负有偿还义务。由此,法院判决方某及丈夫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给付张某28万元。(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