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启东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一般人格权纠纷案,依法判决撤销原告方某与被告韩某治安案件现场调解协议。

 

20091119,方某在某足浴店为韩某修脚时不小心纤伤韩某脚指,韩某拿起修脚刀扔向方某,将方某脚背划伤,随后方某到医院治疗,伤口缝五针。当晚,经公安局现场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韩某赔偿方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500元。次日,方某到医院复查,诊断发现肌腱断裂,需住院治疗。经鉴定,认定方某的伤情为右足背被刀砍伤,右足母长伸肌腱断裂,并行清创肌腱修补术、右足石膏外固定等治疗。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方某遂将韩某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原、被告发生矛盾,被告致伤原告脚背后,公安局进行现场调解,原告在不知自己伤情后果的情况下与被告签订了现场调解协议。此后,经查原告为肌腱断裂,住院10天,原告的损失远远大于该调解协议所确认的1500元,因此,原告在签订调解协议时对自己伤情有重大误解,原、被告所签调解协议明显显失公平,故原告主张撤销调解协议,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