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称权利受侵害 无据证实被驳回
作者:陈勇 发布时间:2010-08-19 浏览次数:397
自称其权利受到他人妨碍,但在对其自身主张未能提交有利证据予以证实。近日,射阳法院一审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何某夫妻在徐某刚家东侧有一条南北向的历史通道,此通道为泥路,在通道的西侧是何某家的自留地,通道东侧是一小沟,何某家在自留地中栽种了树木。2010年3、4月间,徐某在此通道上铺碎砖,何某妻子以碎砖影响其自留地中的树木生长为由,而将部分碎砖挥掉(注:用铁锹等工具将碎砖铲离原来位置),为此双方产生矛盾,经双方所在村、居委会调解主任调解未果,徐某于
庭审中,证人王某、宋某均陈述,在1998年土地二轮承包量田时,本案争议的通道有
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提交的《情况说明》中虽有射阳县临海镇八大家居民委员会对土地二轮承包时关于生产路的规定内容,但并不能证实在土地二轮承包时本案争议的道路已形成宽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