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人结伙行窃,被判刑后悔不当初。816,一被告人因盗窃通讯电缆被铜山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判处后,被告人留下了悔恨的泪水,表示好好改造,重新做人。

 

被告人邵某,已过而立之年,本处于成就一番事业的大好时光,可是其却有不光彩的过去:曾因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于2002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57月刑满释放。然而就在其刑满释放的两年后,2007621日夜,被告人邵某与王某等四人(均已判刑)结伙,携带断线钳等作案工具到安徽省灵壁县某村村南,由被告人邵某进行望风,盗割通讯电缆计400,价值人民币6800余元。事隔十天后,被告人邵某又与王某、孙某(均已判刑)结伙,携带断线钳等作案工具,至铜山县房村镇某村村南,盗割通讯电缆160余米,价值人民币2800余元。今年420日,被告人邵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铜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邵某与他人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结合被告人邵某的累犯、自首、第一起犯罪事实系从犯、认罪态度等量刑情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