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中法官巧手缝合企业“裂痕”
作者:扬宣 发布时间:2010-08-18 浏览次数:414
原来,原告系江苏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某公司以及被告辽源某厂是电器产品定作合同关系。原告与被告内蒙古公司的合同早已履行,被告一直宕欠货款达234万,原告与被告辽源某厂的合同履行完毕后,被告的70余万质保金在质保期过后拖达一年亦未返还。原告出于资金周转的需要,将两被告告上了法院。
两被告均是国有电力企业,在当地均是纳税大户,且是电力行业的“巨头”,闻言企业被告上了法院,而且帐户还被采取了诉前保全措施,两企业老总都非常强势,扬言往后“要封杀”原告产品。扬中法院承办法官到达被告内蒙古某公司时,正好遇上了当地某银行行长,那个行长在企业帐户被查封后的第一时间登门“打招呼”。在见到扬中法院的法官后,被告企业负责人虽礼貌地予以接待,但言谈中态度很坚决,并当即提出管辖异议,表示认为这个案件应由乌兰察布盟的法院管辖。法官认真听取了被告老总的意见,并中肯地表示,提出管辖权异议是被告的权利,无论是哪个地方的法院,都是为了定分止争,双方对欠款事实并无异议,希望在提起管辖异议之前给双方一个协商解决的机会。法官一番辩法析理之后,对方老总态度立刻发生了转变,他感到南方来的这个法官很真诚,能够“一手托两家”,为双方当事人着想,毕竟寻求一个长期稳定、高质高效的合作伙伴也是企业发展的关键。在接下来的交谈中,法官了解到,被告内蒙古某公司是一家资信状况良好的国企,只是由于国有投资贷款未能及时到位导致投产拖延,所以货款无法及时给付。在此基础上,法官趁热打铁,希望双方能互谅互让,诉讼只是一种维权的方式,并不伤及双方“和气”,原告作为全国知名的电器产品供应商,被告作为电力行业有影响力的企业,双方不但有长期合作的可能,而且这种合作更是双赢的。
如夏日注入的一股清凉,在法官晓之以理、明之以法之下,被告内蒙古某公司接受了庭前调解,并达成了调解协议:先行给付30余万货款,余款在8个月内分期支付。同样,在吉林辽源,法官也通过悉心调解,化干戈为玉帛,辽源某厂在资金相当紧张的情况下,先行返还了20余万质保金,余款也在年内保证全部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