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制止“接龙”打顾客 老板代为出钱赔损失
作者:卢东昕 发布时间:2010-08-18 浏览次数:444
浦某开办了一旱冰场,并雇佣王某、李某做服务员,负责收银、维持秩序等。去年某天下午,彭某与几个朋友在该旱冰场溜冰时手拉手玩“接龙”。为维护场内秩序,李某便制止彭某等人玩“接龙”,但彭某等人不理不睬继续玩“接龙”,李某一怒之下将彭某拍倒在地,彭某遂跟李某理论,两人话不投机发生了肢体冲突。随后,李某与王某又一起将彭某推到旱冰场外,对彭某拳打脚踢致其受伤。为此彭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和李某的雇主浦某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2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侵权人王某、李某打伤原告彭某的共同侵权行为虽超出了雇主浦某的授权范围,但行为目的系维护旱冰场内秩序,行为发生时间系在工作过程中,故法院认定两侵权人的上述行为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系从事雇佣活动,被告浦某作为雇主应就两侵权人的赔偿义务承担替代责任。当然,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彭某拒不服从管理,严重扰乱溜冰场秩序并纠缠溜冰场管理人员,导致矛盾激化,对本起纠纷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故应减轻被告浦某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令被告浦某赔偿原告彭某1万余元,剩余损失由原告彭某自负。
法院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