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前社会矛盾纠纷增多、法院案多人少矛盾突出的情况下,泰州法院坚持到一线去办案,到群众中去化解矛盾纠纷,抓源头、巧借力、善调解,将社会矛盾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分流到社会调解网络,化解在诉讼调解环节,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成效。

  今年上半年以来,泰州法院的案件撤诉率在全省法院中位列第一,结收案比、发改率、执结率等多项重要指标均名列前茅。

  派驻法官进社区 家门口解纠纷

  2009年以前,泰州法院受理的案件一直居高不下。“法院的案件并不是越多越好。”法院党组清醒地意识到,案件数量越多,只能说明社会矛盾越多。而要想使案件降下来,必须减少社会矛盾纠纷。

  减少矛盾纠纷必须找源头。源头在哪里?在基层、在社区。

  2009年初,泰州法院就以城区的海陵法院为试点,与当地组织部门联合开展“派驻法官”活动。在城区57个社区设立“法官工作室”,抽调部分业务庭庭长、法官以及综合后勤部门具有法官资格且有审判实务经验的中层干部等共23名法官担任派驻法官,定时定点到设在各社区的“法官工作室”开展诉前调解工作,加大指导调解力度,把纠纷调解工作前移到基层群众身边。

  今年5月,海陵区民一庭法官吴爱萍刚到挂职的城南街道,就遇到一件棘手的事:城南街道的藤坝地段正在进行旧城改造,有多处出租房在改造拆迁范围内。一些承租人因为多种原因不愿意交付房屋,而房屋拆迁迫在眉睫。城南街道虽然多次召集租赁双方进行调解,但效果并不理想。吴爱萍在详细了解情况后,和街道工作人员一起挨家挨户做工作,向承租人进行法律释明,告知其依照租赁协议应当履行的法律责任。经过法官和街道、社区调解人员的耐心、诚心、细心的调解,终于做通了双方当事人的工作,使得一系列租赁合同纠纷全部调解结案,承租人主动交付房屋。

  “不管官大官小,能像法官们这样为咱老百姓上门服务的,就是咱的父母官!”家住城北社区的廖大妈在纠纷解决后,紧紧拉住法官的手说。

  “派驻法官”制度自推出以来,共参加法律咨询接待2600余次,接待群众其他咨询1000多人次,指导人民调解组织开展调解工作800多次。

  经过多年的探索,泰州法院构建了一个矛盾纠纷预防体系。这个体系以固有的审判职能作为原点支撑,以诉讼作为阶段分界,将现有职能向诉前、诉后延伸,通过建立“社区法官工作室”、行业巡回法庭、开展专项预防活动、开展法制讲座、提出司法建议、联系走访企业等形式,预防矛盾纠纷的发生,将矛盾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律师参与调解 打开“分流闸”

  “化解各类纠纷,解决社会矛盾,不能仅仅靠我们法院一家孤军奋战,必须依靠社会各方面的力量,众人合力。多方分流,解决矛盾纠纷。”在谈到如何有效化解涉诉矛盾纠纷时,泰州中院院长张培成着重提到了“借力”这个词。

  从2009年开始,面对案件数量逐年猛增的现状,泰州法院顺势而为,积极疏通案件分流渠道,主动与各方联络,充分发挥街道、乡镇、工会、妇联等单位和部门在解决纠纷方面的重要作用,借助外力来共同化解矛盾纠纷。

  今年4月份,泰州中院又联合当地司法部门出台《关于法官和律师在诉讼调解中相互配合共同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规定》,《规定》对法官和律师共同参与诉讼调解提出相应的基本要求。一方面,要求法官为律师参与调解工作创造条件,另一方面,要求律师要积极参与、主动配合人民法院诉讼调解工作。《规定》还对法官和律师的调撤率作出了明确要求——法官每年调解撤诉率不低于65%,律师调解撤诉率不低于45%。《规定》实施以来,案件的调解撤诉率明显提高,律师参与调解成了泰州法院化解矛盾纠纷的又一大助力。

  前不久,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上诉至泰州中院,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在一审时就因为赔偿问题互不相让,到了二审程序更是闹得不可开交。案件的主审法官李乐文在详细了解案情后,并没有急着开庭审理,而是找来了双方当事人的代理律师,先把律师的工作做通了,再由律师去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一起棘手的矛盾纠纷在双方代理律师的斡旋下得到圆满解决。

  借助律师参与涉诉矛盾纠纷的化解,只是泰州法院打造多种纠纷解决平台的一个缩影。该院先后在辖区街道、社区(村委)设立调解点(站),在区总工会设立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在区妇联设立婚姻家庭纠纷调处中心,构建了覆盖面极广的区、街道、社区(村委)三级调解网络,使纠纷分流有方向,矛盾化解有帮手。

  泰州法院打开“分流闸”后,案多人少矛盾得到有效缓解。据不完全统计,仅2009年该院就分流矛盾纠纷近千件。

  调解网络全覆盖 解民忧暖民心

  “谢谢陈法官为民着想,暖了我们外地打工者的心!”6月9日上午,家住徐州市沛县安国镇的孙老汉冒着大雨,特地从老家赶来泰州,给泰州中院民一庭送来一面锦旗,感谢该庭法官陈杰“大公无私、为民服务”,为其尽心调解,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孙老汉的儿子孙某系靖江市某劳务公司职工,2008年其在工作时被砸伤右脚,后经靖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且被评定为五级伤残,可安装义肢。2009年9月17日,孙某向靖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解除与劳务公司的劳动关系,享受一次性医疗补助费等工伤待遇合计861971元。仲裁裁决作出后,孙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判决后,孙某认为一审未支持其主张的一次性假肢费及假肢维护费的损失,故向泰州中院提起上诉。

  泰州中院民一庭副庭长陈杰受理该案后,认真查阅了案件全部材料,开庭审理后即当庭组织双方调解,但因双方分歧较大,未能达成一致。开庭后,陈法官考虑到上诉人系外地人,为最大程度上减轻当事人的讼累,方便当事人诉讼,多次到靖江该公司进行调解。最终,在法官多次的劝说之下,被上诉人终于作出让步,同意就假肢费用进行一次性赔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构建立案前调解、立案调解、庭前调解、庭审调解、判前调解机制,将调解贯穿于审判全过程,是泰州法院调解工作的一个品牌。在每一类调解环节,该院都设计了一套完整的运作体系。为进一步深化诉前调解工作,该院借力“人民调解工作室”的辐射作用,以设立的 “巡回审判站”为基点,在市交警部门设立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争议调处中心、在市总工会设立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在市妇联设立婚姻家庭纠纷调处中心、在辖区部分街道设立诉调对接工作室,逐步形成覆盖全区社区、村委的“诉调对接”工作网络,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依托基层、多方参与”的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网络体系,切实将诉前调解与委托调解、协助调解、邀请调解等诉中、诉后调解结合起来,扩大涉诉纠纷的诉前调处面和影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