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海法院反映冒牌“律师”的危害行为应引起足够重视
作者:温爱英 发布时间:2010-08-17 浏览次数:895
时下,一些不具有代理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冒牌“律师”,经常穿梭于法院,进行所谓的“诉讼行为”。这种情况不仅扰乱了法院正常的工作秩序,损害法院的形象,而且也影响律师队伍的整体声誉。这种情况应引起高度重视。
一、主要表现
1、采取欺骗手段招揽案源。这些冒牌“律师”通常对外宣称自己与法院有某种“特殊关系”,可以保证诉讼结果,迷惑当事人,从而达到招揽案源的目的。
2、与有资质律师相勾结。冒牌“律师”本身无资质进行诉讼行为但与有资质的律师勾结,脱离监管部门的监管,以混淆双方身份,达到参与诉讼的目的。
由于代理费数额有限,为了减少“成本”,一些律师开始接“私活”,进行无手续诉讼,逃避律所的监管,投被代理人所好,发表不负责任的言论,给司法增设障碍。
3、骗取财物。有的冒牌“律师”以向法官“打点”、“通融”的名义,向当事人收取财物,损害法院名誉和法官形象,影响法律权威。这样导致的结果有两种,一是让当事人形成“有钱能使鬼推磨”的意识,进而敬钱而不信法,另一种,如果诉讼失利,当事人“人财两空”,便会到处上访、投诉进而缠诉、闹诉。
4、拉拢腐蚀法院干警。冒牌“律师”与法院工作人员拉关系、套近乎,进而进行拉拢腐蚀。这种行为不仅败坏法院形象、损害法院权威,同时也使一些意志不坚定的法官被拉拢下水。
5、撺掇当事人无理上诉、闹诉、缠诉,扰乱司法秩序。一旦诉讼不利,为了维护自己的既得利益,冒牌“律师”便对当事人鼓吹法院不公,撺掇当事人上诉、上访、缠诉、闹诉,扰乱司法秩序,牵扯大量司法精力。
二、治理对策
1、与律师事务所及司法局三方联动,加强对律师的监督管理。对律师的执业行为,法院、律师事务所及监管单位司法局三方联动,信息共享,严禁律师接“私活”,一旦发现要严肃处理。
2、对无律师资格又经常活动在法院的人,进行备案登记,在醒目位置处提醒当事人。对于一些所谓的诉讼“黄牛”要进行严密的监控,必要时对其进行登记备案,并在醒目的位置提醒当事人严防冒牌“律师”,如有必要到正规的律所办理,但不推荐具体律师或者律所。
3、对一些招摇撞骗的冒牌“律师”,在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其法律责任。对于一些情节严重的招摇撞骗、扰乱司法秩序、破坏司法权威的冒牌“律师”,如有必要可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其刑事责任,维护法律的尊严。并且作为典型案例宣传,杜绝诉讼“黄牛”。
4、法院工作人员要严格自律,维护法院形象,远离拉拢、腐蚀。法院工作人员要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拒腐防变,严格遵守“五个严禁”、“六条禁令”的规定,清廉公正、让人民满意。
5、法院要严格代理程序,严格审查,对无合法手续进行诉讼代理者坚决予以剔除。
6、加强法律宣传,形成敬法、信法、崇尚法治的社会氛围。加大法律宣传,树立法律公平、公开、公正的形象,在人民群众中形成敬法、信法、崇尚法的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