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金融机构客户经理违法向客户发放贷款一百余万元,现尚有贷款123.5万元逾期未收回,给该单位造成重大损失。且该经理向客户借款计人民币82万元用于个人投资,因经营不善,使贷款人民币计75.5万元无法收回。近日,射阳法院对该起违法发放贷款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万元。本案所涉赃款未追回部分继续予以追缴,发还被害单位。

 

卢某系某金融机构的客户经理,20075月至20084月其任某金融机构客户经理期间,违法发放贷款计人民币142万元,至目前尚有贷款人民币计123.5万元逾期尚未收回。其中,卢某贷款发放后向客户借款计人民币82万元用于个人投资,因经营不善,使贷款人民币计75.5万元无法收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陆某身为国家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法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陆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罪名正确。被告人陆某多次供述其在办理本案所涉贷款发放过程中,为使借款人借款得以顺利发放,达到再转借供其个人使用的目的,不仅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相关规定对借款人的资产状况、经营情况等进行严格审查,且还自行夸大借款人的偿还能力,该供述亦得到了证人证言及相书证予以证实,遂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