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在网络赌场是不会赢的,因为即使赢了,他还是会赌,直到输光为止。”江苏一男子代理多家赌博网站,发展会员近千名,从中抽取佣金近20万元。目前,该男子已被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判处2年零6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万元。

 

28岁的汪某毕业于某高校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原本拥有一份体面的工作。爱好各类体育活动,尤其痴迷足球比赛的他,在网络上加入了不少足球爱好者聚集的QQ群。

 

2008年6月,汪某在QQ群中无意看到博彩公司的宣传广告,发现该网站是通过注册会员后存入钱款,从而参与赌博的网络赌球网站,主要赌国外足球五大联赛和美国职业篮球赛等体育赛事。汪某获悉,为博彩公司发展会员参赌,可以抽取一定比例的佣金。

 

随后,他进入多家博彩网站,在摸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的流程和要求后,他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租用境外服务器,开通建立了数个网站并链接到选定的境外赌博网站上。

 

 不久,汪某开始大肆发展赌博网站会员。他通过输入足球、篮球等关键词,搜索相关人员的资料及各大体育论坛,注册后把带有链接的广告发至群内或论坛。对网络赌球感兴趣的人会点击链接并注册成为会员,一旦他们存入钱款至赌球账户,赌博网站就会通过链接中的虚拟身份代码识别出会员来源,将约定比例的佣金归于汪某账户。为快速发展会员,赚取佣金,汪某雇佣多人在网络上发布含有链接的广告。同时,他还开展诸如存100送3等营销活动,吸引潜在人员的参与。

 

法院审理表明,在近1年的时间内,汪某共为境外网络赌球网站发展注册会员近千名,其中在赌博网站存款的有300多名,非法抽取佣金近20万元。

 

汪某在公安机关的讯问中称,“如果会员赢的话,我要赔赢的钱。但会员是不会赢的,因为即使赢了,他还会赌,直到输光为止”。

 

“开设赌场罪”是2006年从赌博罪中分离出来的新罪名。除通常所指的为赌博者提供场所、赌具,接受赌注的“传统赌场”外,在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为其担任代理,以及通过电话接受投注等也属开设赌场范畴。本案中的情况即属于这种虚拟赌场。

 

负责案件审理的法官表示,本案中汪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吸收大量人员参与赌博,收取巨额佣金,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属情节严重。但鉴于汪某有自首情节,且非法所得已全部被追回,法院决定对汪某减轻处罚。

 

目前,汪某已被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判处2年零6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