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无胁迫 变更被驳回
作者:朱焕东 陈黎 发布时间:2010-08-17 浏览次数:428
近日,启东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变更人民调解协议纠纷案,依法判决驳回原告方某变更人民调解协议纠纷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订立的赔偿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故该协议真实有效。合同当事人应根据诚信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原、被告双方是在有关社会组织的主持下进行调解的,原告此时有充分表达意见的自由;从协议内容看,即便受害人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协议确定的赔偿金额并不过分高于法定标准,故原告诉请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