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买卖不过户 司机逃逸原车主担责
作者:兴园 发布时间:2010-08-17 浏览次数:535
肇事司机逃逸,肇事车辆已由原车主卖给他人,但未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实际车主无法找到,原车主亦不能提供车辆买卖合同。赔偿责任谁来承担?昨日,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对该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原车主赔偿受害人各项损失60000余元。
张某辩称,该部小轿车在2008年9月就已卖给一个40岁左右、安徽省寿县李某。被告对车辆已经失去了支配和控制权,不应承担原告的各项损失,应由肇事车主李某来承担。但张某提供不出当时买卖车辆的合同,同时张某也无法提供肇事司机现在在何处的地址。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财产权应受法律保护。交警部门认定肇事车驾驶员应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予以认定。买卖车辆应有书面买卖合同,被告未能提供买卖合同,同时被告所卖车辆也未在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故被告应视为投保义务人,被告未能投保交强险,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该车辆已交给肇事驾驶员,肇事驾驶员已逃逸,被告无法确认肇事驾驶员的信息,被告有过错,故对超出机动车交强险法定范围、限额部分的费用承担责任。被告辩称事故车辆已于2009年7月卖给李某,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辩解不予采信。据此,法院判决车主张某对于王某受伤的费用要全额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