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8月的一天傍晚,38岁的女士与家人一起到盐城市某饭店就餐。用餐途中女士去饭店洗手间,谁知因地板有水渍未及时清理,女士脚下一滑摔倒在地。女士打了110报警,随即被送进医院,经过医生诊断为腿部骨折。随后,女士办理了住院手续并进行了手术治疗,前后共花费治疗费、营养费等近2万元。因就赔偿事宜与饭店未达成一致,遂诉至亭湖法院。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女士伤残程度进行法医学鉴定,鉴定结论确定为人损十级伤残。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女士因饭店未及时清理地面的水渍和油渍而滑倒受伤,饭店应当负主要责任。同时,由于陈女士在去洗手间途中见到“小心地滑”的警示牌后未尽注意之责,存在一定的疏忽,对事故的发生应承担次要责任。遂判决饭店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女士近6万元,女士自负30%的损失。

 

法官点评:经营者对消费者的安全有保障义务,即使经营者已经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地方已做出明确警示,但若没有尽到全面安全保障义务,而致使消费者受到损害,经营者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市民在消费场所一旦出现人身损害事件,也要尽量在第一时间保留相关证据,防止在诉讼中因证据不足,而无法获得相应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