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工因其过失造成其自身损伤,后向雇主要求赔偿未果,遂诉至法院。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陈某与袁某是雇佣关系。200812月,袁某承揽了某公司的棉粕装卸业务,自备输送机,指派案外人姜某带领陈某等装卸工人装卸棉粕。20081230日下午,陈某在装卸棉粕过程中,自己用手拉输送带上的棉粕,不慎右臂被输送带拉伤。袁某立即将陈某送至医院抢救治疗,用去医疗费10808.53元。医院诊断陈某的伤情为右臂中断畸形、右肱骨粉碎性骨折、右侧桡骨受伤、一个半指头受伤。陈某本次手术误工时间6个月,护理、营养时间各2.5个月。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陈某受雇于被告袁某从事袁某所指示的工作,在工作过程中,不慎受伤,造成损失,被告袁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陈某在从事雇工工作过程中,用手去拉输送带上的棉粕致伤,自己具有重大过失,应当相应地轻减被告袁某30%的赔偿责任。原告陈某的各项损失合计为24850.01元。遂作出被告袁某赔偿原告合项损失17395元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