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过失把手伤 判决雇员获赔偿
作者:陈勇 董士玲 发布时间:2010-08-17 浏览次数:367
雇工因其过失造成其自身损伤,后向雇主要求赔偿未果,遂诉至法院。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陈某与袁某是雇佣关系。2008年12月,袁某承揽了某公司的棉粕装卸业务,自备输送机,指派案外人姜某带领陈某等装卸工人装卸棉粕。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陈某受雇于被告袁某从事袁某所指示的工作,在工作过程中,不慎受伤,造成损失,被告袁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陈某在从事雇工工作过程中,用手去拉输送带上的棉粕致伤,自己具有重大过失,应当相应地轻减被告袁某30%的赔偿责任。原告陈某的各项损失合计为24850.01元。遂作出被告袁某赔偿原告合项损失17395元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