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司法功不可没-省人大视察常州、扬州法院随笔
作者:娄银生 发布时间:2010-08-17 浏览次数:302
国家统计局抽样调查结果确认,江苏公众安全感连续四年位居全国之首。这其中,刑事司法功不可没。8月9日至8月12日,省人大常委会派出刑事审判工作视察一、二组,分别视察了常州、扬州、徐州、南京地区的刑事审判工作,记者随同视察一组赴常州、扬州视察。在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中,两地法院能动司法,积极探索刑事和解制度、司法公开长效机制、刑事审判“阳光量刑”等做法,引起视察组的关注,并留下了深刻印象。
“庭前调解,这样做至少有两大功效”
【视察现场】 时间:8月9日下午2点30分;地点: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国徽下,审判桌前,审判长苗跃进、审判员朱文箭和人民陪审员李厚东端坐。经庭审查明: 2010年1月,被告人赵洪君因琐事与被害人朱成芳相互谩骂,赵洪君即回自己店中取出一把水果刀猛刺其左大腿一刀,致其静脉大出血死亡。赵洪君逃离现场后,打电话给熟人,让其帮忙把朱成芳送到医院去。开庭前,法官已进行了三次调解,被告人家属赔了8万元,被害人家属撤回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谅解了被告人。合议庭鉴于该案是由民转刑案,被告人在犯罪后自首,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等因素,当庭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赵洪君有期徒刑十五年。
【视察观点】 案件判得很顺利,这源于庭前进行的三次调解。这样做,至少有两大功效:一是有利于教育被告人,让被告人感受到人性的温暖,法外还有施恩;二是在没有判决前就能化解仇恨,减少对抗,宽严相济。但客观上讲,庭前进行调解,加大了法官的工作量,法官又要具有审理民事案件的功底,很不容易,这是对司法制度的改革。
【记者见闻】 常州法院把促进被告人主动赔偿贯穿刑事审判全过程,以最短的时间让被害人得到应有的赔偿,积极探索刑事和解制度,努力解开了当事人的心结,做到从深层次化解了矛盾纠纷,有效减少了被害人的不满与上访。两年来,常州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和自诉案件调解撤诉结案453件。
让群众看得懂、听得明白,容易接受教育
【视察现场】 时间:8月9日上午;地点: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刑事审判五大典型案件。扬州中院副院长徐军发布了严厉打击保障民生、庭内庭外彰显司法人性、阳光量刑体现公开公正、司法救助化解纠纷、宽严相济促进和谐稳定的刑事五大典型案件,对群众关心的一些问题,当场由法官对案件一一进行了点评,扬州各媒体记者参加了新闻发布会,并提出有关问题,寻求答案。
【视察观点】 这个新闻发布会开得很好,公布的五起案件很典型,很有意义,人民法院就应该运用这样公开的形式,让群众看得懂、听得明白,容易接受教育。近年来,无论是社会的反映还是媒体的报道,都十分关注涉及民生的案件,司法机关就应关注这些问题,及时开展对新形势的分析和判断,有针对性地开展刑事审判工作。
【记者见闻】 扬州两级法院司法公开,例如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将法院重要工作和重要活动、大要案及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的审理情况等信息通报媒体,告知群众;开展庭审直播,与扬州电视台设立了《法庭传真》栏目,今年以来已直播庭审20余次;积极与网民互动,扬州中院建立了网络互动交流平台,开设院长信箱等,与网民进行互动,这些都保障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增加法院工作的透明度。
“面对面”肯定比“背对背”好得多
【视察现场】时间:8月12日下午三点;地点: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刑庭对一起案件的介绍引起视察组的注意。这是一起盗窃2128元的普通案件,但视察组感觉“耳目一新”:在定罪部分审理结束后,审判长宣布进入量刑的法庭调查及辩论阶段,并询问被告人卢某如自愿参与量刑答辩程序,将视其为自愿认罪。经短暂的沉默后,一直拒不认罪的卢某态度大转,称愿意,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控辩双方各自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并进行了辩论。法庭经对被告人各种法定、酌定量刑情节,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计算后,最终,判处被告人卢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视察观点】这个庭审,不仅将各种量刑情节暴露在“阳光”下,而且量刑过程又完整公开。法官还在判决书中对量刑从重或从轻的具体量刑幅度及确定最终刑期的计算过程都进行明确的阐述,这样就将法官量刑过程中的心证予以公开了,有利于被告人认罪服判,减少上诉、申诉率。此举充分说明,“面对面”肯定比“背对背”好得多。
【记者见闻】该院在全省先行将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分离出来,不仅有司法民主公开的意义,还给了被告人与辩护人第二次辩护的机会。他们还对裁判文书中将影响量刑的各要素纳入庭审小结和判决书之中,使量刑的过程一目了然。该院自去年4月以来,共适用量刑程序审理各类刑事案件428件,其中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的案件129件,被告人均当庭对法院判决表示服判,同时被害人也均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