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平江法院反映司法建议工作存在问题并提出对策
作者:徐欢 发布时间:2010-08-16 浏览次数:1490
苏州平江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发现,司法建议工作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该院对此做了分析,并提出了对策建议。
一、存在问题
一是数量较少。2009年全年该院仅发出司法建议5份,占全年审结案件数量件的0.18%。2010年上半年,该院共发出司法建议份9份,占半年度审结案件数量件的0.72%。
二是内容简单。从个案从微观角度提出改进工作的司法建议较多,而就某一时期、某一类案件反映出来的带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从宏观角度提出系统地解决问题的司法建议较少。近两年发出的司法建议中,仅有3份是针对某一类案件反映出来的问题发出的司法建议。对完善规章制度加强思想教育提出的建议多,对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向有关监察纪检部门提出的处理建议少。
三是缺乏规范。首先是缺乏管理规范。司法建议工作没有形成制度和专门的管理机构,对提出司法建议没有一定的审核和备案程序规定,而是由各庭室在审判过程中或是案件审结后自行编写发出,且对应当提出司法建议的情形没有统一的具体规定,对如何送达司法建议和处理建议的反馈情况也没有明确规定,每月发出多少司法建议缺乏具体统计。其次是缺乏格式规范。司法建议在形式上没有形成统一的格式样本,司法建议有的有文号,有的没有文号,有的文号是和案件编号一致,有的是随意编文号。再次是缺乏对象规范。受建议对象不够明确或不准确,多数司法建议是就案提出的,有时仅仅对案件当事单位提出,把司法建议当作案件审结后的一种善后手段,没有对相关部门或当事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一些普遍存在的问题没有提出建议。
四是效果薄弱。受建议单位普遍对司法建议不够重视,今年发出的司法建议中,只有两家被建议单位将办理情况书面回复法院。这种对司法建议重视不够、采纳较少的态度影响了人民法院提出司法建议的积极性。
二、对策建议
一是加强司法建议认识。开展司法建议工作是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的重要职能与手段。积极开展司法建议活动,延伸审判职能作用和审判效果,在办案中着眼大局,加强调查研究,就审判和执行当中所发现的问题通过司法建议的形式及时对有关单位、部门和企业进行提醒、帮助,积极为发展大局献计献策。
二是构建司法建议制度。法院应把司法建议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把司法建议作为一项重要制度确定下来,确立专人负责,统一管理。为使司法建议活动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在有关法律规定或司法行政文件没有出台以前,可以自行制定关于加强司法建议的暂行办法,在司法建议的地位作用,适用的范围和对象,行文格式及主要内容等方面作出明确的规定。统一司法建议的审核和备案程序,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各业务庭写出司法建议初稿后,送交专门机构审核或备案;统一行文格式和编号,全院统一格式和文书编号,在专门机构登记编号,各业务庭不得自行编号。统一送达和反馈意见处理程序,司法建议作出后可以直接送达有关机关、单位和个人,也可以由其主管部门转交。法院可以指定专门机构负责送达和处理反馈意见,也可以由各业务庭自行掌握。
三是统一司法建议内容。撰写司法建议书要有的放矢,易于落实,用词要准确。司法建议的内容既可以指出存在的问题,也可以提出解决的方案,可以建议机关、企业建立健全某些规章制度,司法建议还可以建议有关部门修改某些规章制度,甚至建议收回个别难以执行的文件等。还可以建议有关行政机关对某些企业的责任人和职工作出行政处理等等。
四是提高司法建议质量。一是注重及时性,发现问题,及时建议,提高司法建议的时效性;二是强调针对性,注意发现深层次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建议,提高司法建议的针对性;三是提高指导性,对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注意调查研究,提高司法建议的指导性,力争使每一件司法建议都收到实效;
五是加强司法建议考核。为真正发挥司法建议的作用,人民法院在对审判人员的工作考评中,将司法建议的数量、质量作为考察审判人员能力的一个项目,司法建议工作纳入岗位目标考核,被建议单位采纳并反馈意见的,目标管理中予以相应加分。
六是督促司法建议落实。应建立司法建议的回访和意见反馈制度,定期了解司法建议的落实情况,接受有关部门反馈的意见和建议,促进和带动接受司法建议部门和有关方面共同做好治理工作,扩大和巩固审判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