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纠纷上升幅度较大应引起社会各界关注
作者:刘加冲 胡洋 发布时间:2010-08-16 浏览次数:917
孝敬老人不但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定的义务。近年来,因不赡养老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在农村却呈上升趋势。2009年,涟水法院高沟法庭共审结赡养纠纷案件8件,其中1-5月份审结赡养纠纷案件3件,而2010年1-5月份审结赡养纠纷案件竟达到11件,同比上升366%。上升幅度较大,应当引起社会各界关注。下面,结合我们近年来审理赡养纠纷案件的实践,简要分析新时期赡养纠纷案件诉讼起因分类、特点、认识上的误区以及控减此类纠纷发生的有效途径。
一、赡养纠纷诉讼起因分类
1、医疗类。由于我国目前医疗体系的不完善,农村老年人往往不能承担高额的医疗费用,子女因支付父母高额的医疗费用而引起赡养纠纷。
2、生活类。随着人们日常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生活成本也不断增加,老人每月正常的水、电、煤气、电话等开支就有上百元,再加上吃、穿、用等费用,导致赡养老人的生活成本加大,子女承担的赡养费用逐年增加,因此而引发纠纷。
3、承包土地类。近年来,随着国家惠农政策的不断出台,农民种地收入明显增加,加之,政府对基础设施投入加大,农村土地被征用、租用现象普遍,土地的收益十分明显,子女均争着要耕种父母的承包土地,因争要土地及土地收益而引起的赡养纠纷时有发生。
4、房屋居住类。许多老人在子女全部成家后,便将自己年轻时建造的房屋全部分配给子女居住,自随某一子女居住,到自己年老体弱时,子女均不愿意老人与其一起居住,子女间与老人之间因居住问题产生矛盾。
5、人际关系类。父母和子女或者媳妇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口角后,老人因为一时的气愤而提起赡养纠纷诉讼,其目的往往是为了出一口气。还有一种是因为子女之间因为家庭财产分配有矛盾,为了出对方的洋相,而怂恿或直接代替老人提起赡养纠纷诉讼。
6、精神赡养类。一些老人子女在外地工作,常年不回家,老人与子女之间聚少离多,老人虽然经济上不拮据,但一遇到感冒、生病了,便无人照料。因子女与老人沟通、交流的机会较少,情感上逐步产生距离,老人与子女之间因此引起诉讼。
二、新时期赡养纠纷的特点
一是家庭感情基础较差。父母子女,特别是婆媳之间,因各自所生长的时代和条件不同,对家庭的看法差异较大,不容易沟通,不能和睦共处。
二是子女多的家庭容易引发赡养纠纷。赡养纠纷案件大多发生在多子女家庭。在独生子女的家庭,则较少出现赡养纠纷。
三是贫困家庭赡养纠纷较多。往往因为家庭收入较低,老人生活困难,子女又不愿意承担赡养义务。
四是子女重财轻德。无视敬老爱老的家庭美德,将是否得到老人的财产利益作为赡养父母的前提条件,有的认为父母财产分配不公而引发纠纷。
五是因重大疾病引发赡养纠纷。由于老年人易患心血管疾病、消化道疾病,癌症的发病率也比较高,此类疾病往往要支付巨额的医疗费,子女之间因承担老人医疗费而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
六是老人精神赡养需求增加。随着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广大老年人越来越感觉到精神上极大的空虚,特别是子女常年不在身边的老人,平时连说话的人都没有,再加上农村很少有农民公园和老年娱乐场所,导致老年人孤独、苦闷,精神渴求较大。
三、对赡养问题思想认识上的误区
一是只要给钱给父母,就是尽了赡养义务。有许多农村青年常年忙于在外打工挣钱,连逢年过节也不回家看望父母,他们只知道定期通过邮局汇点钱给父母,殊不知,父母更需要的是子女的一声问候,一次聚会,一个笑脸。
二是认为父母还年轻,没有到需要赡养的时候。子女总以为父母还很年轻,还能劳动,有一定的经济收入,生活上还能够自理,无需子女赡养。
三是认为女儿对父母没有赡养义务。有些人认为“嫁出门的闺女,泼出门的水”,出嫁后的女儿与娘家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了结,就没有再赡养父母的义务了。其实这种做法是错误的。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这里所讲的子女,包括已婚、未婚的成年儿子和女儿,也包括亲生子女、养子女和继子女。
四是没有继承父母遗产,就不应尽赡养义务。有的子女以放弃遗产的继承权为理由,拒绝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这是法律所明确禁止的。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就是说继承权可以放弃,但赡养义务必须履行。
四、如何积极有效的控减赡养纠纷的发生。
1、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力度,提高村民赡养老人的法律意识。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婚姻法》对赡养人的范围和赡养的义务均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对此,各级组织要相互配合,深入开展法律知识宣传,使有关赡养的法律规定在农村普及,使权益受到侵害的老年人明白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可结合案例实际,配合宣传计划生育国策及新农保政策,改变农村普遍存在的“多养儿女好防老”的旧观念,树立“少生、优生,幸福一生”的新观念。
2、健全农村社会保障机制,鼓励更多的人加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相对于依赖子女赡养这种基于血缘关系产生的赡养方式来说,改革滞后的社会保障制度,大力推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无疑更适应目前社会发展的需要。同时,农村应更多地成立关心老人工作委员会,办好养老院,成立养老基金会,保证老人享有最基本的物质生活条件。老龄委和民政等有关部门也应积极发挥职能作用,认真落实优待老年人的相关政策待遇,使老年人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乐,安度晚年。
3、加强诉调对接工作,妥善处理农村赡养纠纷案件,努力扩大办案社会效果。基层人民法庭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对农村赡养纠纷案件要开通绿色通道,坚持优先受理、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对那些生活困难的无力缴纳诉讼费用的老人,要给予司法救济,对诉讼费用进行减免。在受理和审理过程中,要及时与当地矛调中心、老龄委及当事人所在村干部取得联系,了解纠纷的起因及当事人的家庭状况,委托他们与法院共同做好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争取案结事了,为老人解除后顾之忧。对双方矛盾相对激化的,要找准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有的放矢,耐心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为扩大办理赡养案件的社会效果,要注意选择赡养纠纷相对较多的行政村以及典型案件到当地就地开庭,委托村委会协助组织群众旁听,以案说法,达到审结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4、充分发挥基层职能部门的作用,使赡养纠纷及时得到解决。整合基层调解资源,将辖区内各村人民调解员、老龄委有效组织起来,定期召开座谈会、协调会,建立纠纷预警、个案共调制度。全力打造防范网络,在“第一时间”及时发现和处理赡养纠纷,帮助老年人尽快解决赡养问题,将赡养纠纷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
5、地方政府应通过举办健康有益的老年文体活动和“五好家庭”、“敬老模范”评比等活动,大力弘扬敬老、爱老的传统美德,从而形成“尊敬老人光荣,虐待老人可耻”的良好社会风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