窃取家鸡七十只 又获徒刑又罚金
作者:丁扣萍 崔春玲 发布时间:2010-08-16 浏览次数:416
把农民辛辛苦苦饲养的家鸡作为盗窃对象的孙某与姜某,先后窃取了12家农户饲养的70只鸡,为此,两人受到了应有的法律制裁。近日,建湖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孙某与姜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好逸恶劳的孙某与姜某,为牟取非法利益,竟把眼睛盯上了农民饲养的家禽。今年4月12日夜,孙某、姜某骑摩托车来到建湖县沿河镇长新村境内,采用扒鸡窝的手段,窃得王某、杨某两农户饲养的12只鸡。两人第二日把12只鸡出卖后,很快把钱挥霍一空。孙某和姜某在经过一次“锻炼”后,胆子便大了起来,准备继续作案。4月17日夜,孙某、姜某又开摩托车来到该县芦沟镇联星村、淳化村境内,采用撬锁、扒鸡窝等手段,窃得季某、周某等10户人家草鸡58只。在行窃后返回途中,两人被巡逻民警抓个了正着。经鉴定,孙某与姜某窃得的鸡共价值人民币2241元。
建湖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触犯刑法,构成盗窃罪。考虑两被告人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主动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