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启东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韩某归还原告孙某、方某二套电脑横机。

 

孙某、方某系夫妻。20093月,韩某与孙某协商由孙某提供电脑横机、原料,韩某为其加工套衫。同年1028,韩某为孙某加工完最后一批次套衫后,由于孙某、方某未支付韩某加工费9815元,韩某一直留置机器至今。为此,孙某、方某遂将韩某告上法庭,讨要机器。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加工承揽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原、被告理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在加工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对定作物享有留置权,但对定作方提供的加工设备依法不享有留置权。电脑横机系两原告提供的设备,所有权属于原告,被告完成加工任务后,理应及时归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