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句容法院民二庭在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充分考虑当事双方企业的利益,周全谋划,细致施行,在组织双方企业初步达成调解意见后,积极对调解方案的履行进行督促,最终使双方当事企业将原本订立的合同顺利履行完毕,在妥善调结案件的同时,巧妙地避免了诉讼可能给双方企业造成的不利影响,使当事双方企业有效实现了互利共赢。

 

2009年底,江苏建华管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华公司)与靖江先龙起重机械厂签订了一份吊机买卖合同,建华公司向该起重机厂订购总价值316万余元的起重机2台,用于其自建码头的货物装卸,建华公司也按合同约定向起重机厂预付了94万元预付款。2010年初,与建华公司签订起重机购买合同的陈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建华公司获悉此消息时,其订购的起重机设备的生产已暂停。心急如焚的建华公司立即开始采取补救措施,但经了解,陈某的工厂是挂靠在靖江先龙起重机械厂的,并没有生产起重机的所需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陈某与起重机厂签订了一份挂靠协议,其以起重机厂的名义承接生产订单后,借用起重机厂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进行生产,实际生产销售者为陈某个人开办的无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工厂。陈某的意外死亡,使起重机生产陷入停滞状态,设备的如期交付受到了直接影响,建华公司自建码头的货物装卸能力将得不到保证。鉴于此,建华公司于20101月底以靖江先龙起重机械厂采取欺诈方式与其签订合同为由向句容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推销双方买卖合同,起重机厂返还94万预付款,同时申请了财产保全。

 

句容法院民二庭在对案件进行详细了解和深入分析后认为,从法律角度而言,判决撤销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可行的,但由此会产生一系列问题:首先,在陈某发生交通意外前,其工厂生产经营状况正常,为生产起重机对外采购了大量原材料,起重机的一些部件已生产完毕或正在生产,如判决撤销合同,前期投入将付之东流。其次,如判决撤销合同,靖江先龙起重机械厂能否如期返还建华公司预付款尚是未知数,即便能通过法院强制执行来实现,也会启动一系列司法程序,需要一段相当长的时期,在此期间建华公司不敢轻易向别的起重机厂订购设备,其自建码头的吊机作业和装卸华物能力势必受到影响,正常生产经营也会受到一定程度的阻滞,因此,此举于建华公司或起重机厂而言,均是弊大于利;对于法院而言,也需加大司法资源投入以应对后续的诉讼和执行事宜。

 

基于上述考虑,承办法官试图通过调解来解决此案。在多次与双方企业代表进行协商后,法官将双方企业所顾虑的问题进行了归纳:就建华公司而言,起重机厂能否在设备生产停滞一段时间后按质按期交付设备及建华公司已预付款项的安全如何保证是其关心的焦点。起重机厂则认为,原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本就很紧张,在生产一度停滞的情况下,该厂只能尽量保证按期交货,但按合同约定,如不能如期交货,需承担违约金,这一点是他们不得不顾虑的;此外,如起重机厂加大投入继续履行合同,万一建华公司坚持解除合同,起重机厂将遭受更大的损失。

 

明确各方需求和顾虑后,句容法院权衡利弊,经多次商讨,最终提出了如下调解方案:一方面,由靖江先龙起重机械厂及其负责人提供价值相当的财产供法院暂时查封、冻结,以打消建华公司对其预付款项安全的顾虑,同时,起重机厂重新制定详细的生产计划和生产进程表,确保建华公司能随时监督检查设备生产情况,保障交货的时间和质量;另一方面,建华公司保证让起重机厂继续生产起重机,并适当推迟交货时间,并承诺在起重机厂按质按期交付货物后,撤回诉讼和财产保全申请。当事双方企业对此调解方案予以赞同并当即各行其是,起重机生产重新启动。在此期间,句容法院民二庭法官多次对起重机生产进度进行跟踪监督。

 

目前,靖江先龙起重机械厂已成功向建华公司交付了起重机,建华公司自建码头生产作业正常有序开展;建华公司也随后撤回了对起重机厂的诉讼和财产保全申请。对于句容法院在该案处理过程中,灵活巧妙地顾全双方当事企业利益,依法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以“事了”促“案结”的做法,双方均给予了高度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