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行婚礼同居未领证 分手礼金视情返还
作者:陈勇 董士玲 发布时间:2010-08-16 浏览次数:530
因女方未到法定婚龄,恋人便未领取结婚证便同居生活,后因矛盾双方分手,丈夫向妻子索取礼金未果,遂诉至法院。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2009年小伙小徐与未婚女小薛经人介绍后恋爱同居生活,
庭审中,小徐主张小徐索取其四金及礼金32600元,小徐并提供一证人到庭作证,但证人陈述均为听说,并非亲眼所见所闻,且证言属于与小徐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且小徐没有其他证据相佐证,故证人证言系孤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院对此不予采信。小薛庭审自认收到小徐礼金15600元,本院予以确认,在庭审中小薛陈述最多返还小徐礼金15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双方已经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一段时间,且在同居期间被告曾怀孕并流产,故对原告给付被告的彩礼应酌情予以返还。在庭审中曾陈述愿意在15000元内返还礼金,故本院考虑本案的综合情况,遂认为再由小薛返还小徐礼金14000元较为适宜。遂作出被告小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小徐人民币14000元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