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死亡,债权人手持死者生前的借条向死者近亲属索要借款,死者近亲属却以对借款不知情,对借款事实存有异议为由拒绝还款。债权人无奈之下将死者继承人告上法院。日前,通州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推定借条系死者所写,判决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

 

借款人意外死亡起纠纷

 

2010526,通州法院受理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陶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称,杨某因购车需要向其借款人民币60000元,杨某当即出具借条一份。按约定杨某应在2010年春节前归还20000元,其余到20108月底还清,利息合计3000元,春节前开始先付利息每月500元。至2010年春节前杨某共给付15000元,春节后又归还8000元。201034,杨某因交通事故不幸身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杨某之妻陶某某追要,被告陶某某未予归还。原告陈某某认为,陶某某等被告作为杨某的法定继承人,应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为此,诉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陶某某在继承杨某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原告借款37000元、支付利息1285元,合计38285元。

 

死者杨某法定继承人陶某某等人认为,对杨某的该借款不知情,对该借款的事实是否存在持有异议。

 

法院推定借款事实成立

 

如何证明借条上杨某的签名系杨某本人所写?陈某某回想起当时杨某写借条时,并无第三人在场,只有找到杨某生前的其他签名,通过笔迹鉴定,才能确定借条上杨某的签名是否其亲笔所写。原告陈某某想到杨某借款用途为买车,那么他肯定申领过机动车驾驶证,遂至相关部门调取了一份杨某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在该申请表的本人签字栏及申请人签字栏内均签有“杨某”的名字。

 

法庭上,被告质证认为,申请表上虽有“杨某”的签名,但并不能说明是杨某本人所写,申请表上与借条上“杨某”的签字是一致,但也不能说明这两个签字都是杨某本人所签,故对借条的真实性持有异议。但被告在法庭上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借条上杨某的签名非杨某本人所签。

 

通州法院审理认为,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申请表,并亲自签名。现被告否认申请表上“杨某”的签名是杨某本人所签,其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但其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可认定申请表上的签名是杨某本人所签。结合借条中“杨某”的签名,可以看出两签名出自同一人之手,能证明杨某向原告借款的事实。遂于201084判决被告陶某某等在继承杨某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原告382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