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疏管教 孩子成窃贼
作者:瞿学林 发布时间:2012-09-24 浏览次数:269
一个刚满16岁的孩子,而且是某学校在读学生,由于其父母疏于管教,立马就成了窃贼。这给我们的警示以及留下的教训是深刻的。
近日,盐城市亭湖区法院宣判一起由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被告人顾某涉嫌盗窃案,并作出一审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顾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2年5月4日至6日,被告人顾某与孔某等二人(均未满16周岁,即未到刑事责任年龄)一起至盐城市区大庆西路等地,采取顺手牵羊等手段,窃得雅马哈牌摩托车两辆,经受害人报案,被公安机关抓获。以上两辆雅马哈牌摩托车,经鉴定,价值为10125元。案发后所窃赃车皆已追退。
被告人顾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盗窃事实。
在审理过程中,法庭了解到被告人顾某尚不满十八周岁,其法定代理人及辩护人希望法庭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请求对其减轻处罚。盐城市亭湖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被告人顾某的家庭情况及目前尚未成年的实际情况,建议司法部门对其适用非监禁刑,社区愿尽监管之责,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管理。通过庭审教育,被告人顾某亦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表示要悔过自新,重新做人。其父母亦表示要吸取教训,担当起教育子女的责任。
盐城亭湖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顾某作案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顾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顾某在校读书期间对学习缺乏兴趣,未能好好读书,由于其没有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加之法律意识淡薄,父母亦对其疏于管教。另外,受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平时交友不慎,以致盗窃作案,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综上,法院根据被告人顾某的犯罪事实和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等具体情况,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