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短短半年不到的时间内,三次溜入校园偷盗摩托车、电动车三辆,价值人民币4000多元。2010812日上午,苏州市沧浪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黄亮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被告人黄亮现年34岁,1997年到2000年间一直在苏州打工。但从2000年开始,他却选择了一条堕落的违法犯罪道路。法网恢恢,2001年,他因抢劫罪与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05年刑满释放后,他依旧不思悔改。2006年、2007年、2008年,每年均因盗窃被公安机关处以劳动教养一年的处罚。处罚期满后,他又在路边购买了“T”型钢制撬锁工具,继续着他的惯偷生活。这次,他将目标放在了校园。

 

今年一月的一天晚上,黄亮溜进了苏州某高校的校园里,企图偷辆车,卖点钱花花。在校园的家属区附近,他看到一辆没上锁的摩托车。于是乎,上前用他买来的“T”型工具三下五除二撬开车子龙头锁,推着车子就径直往另一校门走去。就在校门口,他被学校门卫拦了下来。保安问车子来历,他故作镇静地说自己是学校食堂工作的,车子坏了,只能推出去。见保安没有放行的意思,他又把自己身份证拿出来,说押在门卫处,隔天再赎回去。门卫见状便放他出去了。当然,他后来一直未去赎他的身份证。二月初的一天,他又进入了校园,用同样手法窃得一辆同样只锁了龙头锁的电动车。

 

见两次均得手,他在三月间的一天下午又来了。在一栋教学楼的楼下,他看中了自行车棚中的一辆黑色电动车。在确定四周无人后,他用自带“T”型工具捅开了车后轮上的“U”型锁,再捅开电门锁推车企图离开。不过这次他没这么幸运了。两位正在巡逻的保安见到他行迹可疑,便果断上前拦下。见其所推电动车电门锁已被撬坏,保安当即觉得他是小偷,于是马上将其控制后联系学校保卫科报警。

 

经审查,黄亮交代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前两次盗窃罪行。苏州市沧浪区法院在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已经触犯我国《刑法》,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曾因盗窃多次受到法律处罚,且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法构成累犯,应予从重处罚。同时,因其如实交代了前两次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据此,综合上述情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