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红,女,40岁,无业,住淮安市清河区某厂宿舍。曾因犯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于20061030被清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20091031因积极改造被提前释放。

 

2010227,张红根据自己在监狱认识的好友潘某(仍在服刑)提供的线索,以他人名义打电话给潘某的丈夫李某某,虚构自己有关系和能力把李某某妻子潘某从监狱提前释放,取得李某某信任。接着以需要钱疏通关系及支付花销为名,骗得李某某人民币3000元。同年320日和322,张红用电话和短信方式又以相同理由及编造向司法机关缴纳费用等理由疯狂骗取李某某37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又因其系在出狱后五年以内又犯罪,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近日,洪泽法院以诈骗罪依法判处张红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