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繁华的集市区将具有杀伤力的仿真枪交由他人玩耍,本以为只要不开枪射击就不会发生危险,不料将仿真枪放在身上已经对人山人海的集市构成了潜在的威胁。近日,句容法院法院审理了这起非法携带枪支危及公共安全的案件。

 

2011年年底,被告人王某开车经过镇江市某乡镇,看到了路上正在摆在地摊准备出售的仿真枪。于是王某下车走到摊前将仿真枪拿起来试了试,待试射了几枪感觉不错后便买了下来放在了自己的车内。20124月的一天,在朋友李某的邀请下,被告人王某非法携带其购买的仿真手枪1支进入句容市下蜀镇桥头集镇交流会现场,并将枪支交与李某把玩(另案处理)。经镇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枪支系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仿真枪,对人体具有致伤力。

 

庭审中,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认为其所购买的枪支在交给李某的时候其本身并不具杀伤力,不足以危及公共安全,当时该枪支当中没有子弹,也没有击发子弹的气体,因此该枪支在携带的过程中,并没有实际的杀伤力。但公诉机关指控认为,所谓非法携带枪支危及公共安全,是指非法携带枪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行为。此处的情节严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携带枪支的枪支进入公共场所即为情节严重,而被告人王某明知是枪支而随身携带进入公共场所,使枪支处于现实的可支配状态,其行为符合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的非法携带枪支危及公共安全的构成要件。案发当天系集镇交流会,人流量较大,其携带仿真枪支进入集市,对集市的公共安全构成了威胁。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非法携带枪支进入公共场所,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携带枪支危及公共安全罪,于是依法判处王某拘役一个月。